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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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 文档1

  申请人:,男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申请人:四川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承担连带职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7月16日以(20xx)初字第号受理。20xx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xx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所以,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自20xx年8月3日至20xx年7月31日按月息%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职责。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职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年x月xx日生,汉族,工人,现租房居住,电话:

  被申请人:,女,x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在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搬出号。

  二、请求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xx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由被告抚养。20xx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一直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签名:

  日期:年月日

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3

  申请人:__,女,19__年7月__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0

  被申请人:____ ,女,汉族,19__年__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X ,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区________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申请人__诉被告__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被告__于__x年X月X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____元整,但被告至今尚未归还。经查,被申请人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因该债务是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x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7月30日

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 职务: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 职务: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5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男,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9872。

  被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联系电话138872);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申请人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x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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