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集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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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认定或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原则。按照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541号)要求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求情况择优推荐,保持教师队伍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

(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中学高级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研、教育督导、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五、评审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岗位设置、考核等基本要求,资格审查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工作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资历

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贯彻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教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每五年累计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

七、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一年以上基层(含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支(任)教证明。在乡以下学校连续任教以上,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八、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须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按青海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九、专业技术职务认定与晋升

(一)职务认定

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办法。其它非全日制学历,其初级职称由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

1、取得硕士学位的,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或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2年,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或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取得中等师范学历,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1、具备《教师法》规定合格学历要求的,其任职年限:

(1)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4年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中学二级教师4年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硕士及以上学历3年)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3)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可按比例推荐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2、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任中学一级教师7年以上,可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等师范学历,任中学一级教师9年以上,可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学专科学历,在高中岗位任教,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且教龄在以上的教师,在晋升中级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3)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取得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在晋升中、高级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第三章 业绩成果

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一)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必备的理论知识,努力钻研教材,研究掌握教学规律,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教学方法得当。经学校考核,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

(二)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所带班级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三)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1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的优质课。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3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和环湖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研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以上奖2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的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成绩,获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青南地区的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表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青南地区的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的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以上、青南地区任教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次。

十二、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观摩教学,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积极承担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申报职称时,须有5年以上任教或2年以上基层支教经历,在具备正常评审条件的同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2篇教育教学论文、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3篇教育教学论文要求,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没有任教或基层支教经历的,还须完成2项州、地(市)级教研课题。

第四章 附 则

十三、评审条件中,“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颁发的,如“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等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奖项。“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十四、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厅及省教育学会联合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省教育学会各专业分会、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地(市)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十五、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

十六、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

论文;论文出版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十七、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十八、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时限,按省人事部门的规定掌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格资历、考核、专业理论、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

十九、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

二十、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评审:

(一)受过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者;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

(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谎报业绩成果者;

(五)严重渎职,造成较大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二十一、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篇2: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甘职改办函字[1994]第5号 1994年4月26日

为了保证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准确选拔我省专业技术带头人,现参照国家已颁布有关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硬化条件,从我省实际出发,制订我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先在1994年试行,经试行后修改完善,再正式发布。

一、学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任职年限

被聘担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三、考核

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二次良好成绩。

四、外语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规定免试条件。

五、工作业绩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

(二)达到下列两类成绩中的一种:

1.任副高级职务以来获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或国家级丰收奖。

2.任副高级职务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中三项以上:

(1)主持完成列入省科委、省计委计划下达的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并取得显著效益。

(2)主持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新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新发现等开发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我省填补了空白、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3)在我省大型、地级企事业单位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并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获全省农业丰收奖,或厅(局)级科技进步奖、省社科联社科奖、省高校社科奖、省教委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一、二等奖。

(5)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每发表一篇计算为一项)。

(6)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专业学会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论文3篇以上(累计计算时每发表3篇计算为一项);在省级学术刊物上或在全省专业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论文6篇以上。 其中,县(市、区)属单位及兰州市以外的地(州、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数量要求减半。

(7)主编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一部以上(合作完成的,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8)独立或合作完成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一部以上(其中本人完成部分不少www.weNku1.com/news/55CEE4CDBEF5559E.html于12万字)。

(9)本人或本人培养3年以上的人员(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总结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两次获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三名。

(10)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系统指导过(包括合作指导)两名以上研究生;或系统指导过两名以上中级人员3年以上(以组织备案的指导计划及指导总结为据)。

(11)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3年以上、常务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3年以上、理事10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2)专业成绩突出,被评各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两次获地、州、市党政机关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两次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13)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巨大贡献,成绩突出,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全国先进,被2名科学院院士或5名同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

(三)在计算以上业绩时,合作完成项目、获奖、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以及有些项日如何累计计算,除本文说明者外,按甘职改组[1991]12号文件规定办法计算。

六、1994年正高级任职资格仍在本单位职务限额内评审。

七、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不够规定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的人员,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我省破格晋升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破格申报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者,必需在担任高级农艺师之后取得下列成就之一:

①获国家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②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主要贡献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不论有无证书。

篇3: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正高职称晋级资格评审条件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成人中、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一、师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服从学校安排,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任期内每年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2年师德考核为“优秀”等次(由所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复印件)。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小学特高级教师名。下同)资格后,并在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在农村小学(不含县城和城关镇)工作连续满,获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并在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在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在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教育教学业绩条件与教育科研条件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班主任条件

任期内需任班主任3年以上(由所在单位提供班主任任职证明),未担任班主任工作或年限不足3年的在原晋升年限基础上每缺1年推迟1年申报。

担任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课外活动优秀辅导员以及为学校教育教学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按班主任年限计算。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工作单位的教师,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可不要求班主任工作年限。

四、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小学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小学每周听课1节);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小学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及教育事业单位人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普通话合格证。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学科大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3年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

任期内每年进行2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或学术报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

6次以上)。指导、培养2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明显成效。

六、教育教学业绩条件

1、近三年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在本县区或本校同层次班级中位均居第一(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名验印核准)。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由所在单位提供,应包括德育、学科质量、学生评教、班主任工作、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等综合情况。

2、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获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荣誉称号,或者本人或指导学生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一等奖。 在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和城关镇)工作连续满18年者,正常申报时,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业绩条件参照第十一条要求。

七、教育科研条件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1项。

2、出版教育教学论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篇(独撰或第一作者3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在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和城关镇)工作连续满18年者,正常申报时,任现职期间,教育科研条件参照第十一条要求。

八、继续教育条件

任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九、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必须获得2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延期2年申报。

十、农村工作经历条件

有1年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或任期内送教下乡10节以上。没有的在原晋升年限基础上推迟一年申报。

十一、农村教师特设条件

1、教育教学业绩条件

(1)近三年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在本县区或本校同层次班级中均位居第一(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名验印核准)。

(2)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县有较大影响,并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指导学生)获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一等奖。

2、教育科研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1项。

(2)出版教育教学论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篇(独撰或第一作者3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独撰或第一作者2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十二、破格条件

1、教育教学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省有较大影响,并获国家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

人(指导学生)获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一等奖。

2、教育科研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并完成国家级教育研究课题1项。

(2)出版教育教学论著2部(主编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8篇(独撰或第一作者6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十三、参考条件

各学校要对本校所有申报人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排序,作为评委会评审参考,排序靠前的优先考虑。排序分全员排序和学科排序两种。全员排序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所有申报职称人员进行排序,学科排序是对相同学科的申报者进行学科内排序。对排序弄虚作假的以实绩为主,并对排序单位通报批评。教研室等事业单位参照学校作法执行。

篇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最新版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可以申报。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教学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显著,教学效果在同级同类教学中处于领先等次。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并至少进行过高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至少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1篇为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至少2篇为近3年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以上,并在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七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 专业条件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高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高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专业论文须在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一、育人工作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人文教育和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优秀。教师同行评价较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准确把握高中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的基本功。促进学习方式的多样化,发展高中生自主获取知识的愿望和实践能力,正确评价学生发展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明显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高中循环教学或担任毕业班把关教师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按照课程改革要求,独立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知识讲座,或开展科技、体育、艺术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多方面发展效果明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学科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附 则

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教师职称申办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特殊条件

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县(市)级以上同行的公认,并获得一次一等奖或两次二等奖;

2.承担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示范课或观摩课三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3.受到市(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4.公开发表不少于三篇有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交流或推广,或因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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