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推荐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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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

摘要:法理学与法哲学间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尤其是在我国法治道路刚刚起步时常常混用, 严重阻碍我国法理学发展。面对此种现状, 须从各种理论学说着手, 厘清两者的区别, 以期对其进行精准的理解与划分, 促进两者的发展。

关键词:法理学; 法哲学; 学术观点; 区别;

一、学术观点

我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争论问题由来已久, 主要形成了四种理论学说。

(一) 法理学即法哲学

我国之所以出现此种学说, 一方面是受外国学者影响, 国外些许学者、着作对两者并未加以区分, 将两者等同看待。另一方面, 我国学术水平有限, 接纳两个学术概念时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 且未对两者进行深思, 将两者混合使用。

(二) 法理学并非法哲学

此种学说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不同的学科, 不能混同。首先, 两者的目的不同。法理学以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哲学, 其目的是借助哲学这一桥梁打通法学的道路, 以研究法律现象与法律现象以外的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为目的。其次, 两者研究的态度不同。法理学不具有批判性, 多为叙述性的态度, 重在探讨叙述法律现象和研究法律的目的;而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评判, 具有批判性。

(三) 法理学包含法哲学

有学者认为法理学的外沿广于法哲学, 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小小的分支, 两者之间是包含的关系, 此种观点多是受到苏联国家的`影响。据探析, 形成此种学说的原因是我国最初社会主义道路时借鉴苏联模式, 受到苏联学者的影响, 致使此种学说出现在中国。

(四) 法哲学包含法理学

这种学说与上一部分阐述的学说恰好相反, 将法哲学定位在法理学之上, 认为法理学是法哲学的一部分。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对象不应否定》一文中鲁平珍、文正邦对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定位。究其缘由, 大概是学者对两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 在此, 笔者不再赘述。

究其缘由, 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种不同的学术概念。“法理学”源于英国, 为英美法系国家接受, 而“法哲学”源于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 为大陆法系国家接受。自民国西方文化传播以来, 其在翻译传播过程中出现混用, 导致各种学说出现。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

面对现今两个学术概念混同阻碍学术进步的现状, 笔者认为区分两者的不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 性质不同

法理学实质上是法学中的一个学术概念, 研究法学最根本问题, 从其本质而言, 应将其性质定性为法学性质。而法哲学研究的是法律哲学, 应为哲学性质。有学者认为法哲学属于法学与哲学间的交叉学科,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任何一种事物必须将其归为确定的一类, 方可进行深入的探讨, 法哲学亦是如此, 尽管法哲学既有法学的因素在里面亦有哲学的因素掺杂其中, 但从其根本来说, 法哲学的最终定位应该为哲学。

(二) 研究对象不同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一门学问, 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和法律的共性问题, 其是众多部门法的基础, 规定了法学中最根本的问题, 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石。相较而言, 法哲学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一门学问, 其专注于法的理念, 其根本立足点为哲学, 主要探求的是方法问题。

(三) 研究方法不同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分析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历史方法、体系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等;而法哲学大研究方法多为抽象的, 具有理性主义的色彩, 是对法律现象中结论的再思考、再加工。

(四) 研究目的不同

法理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透析各种法律现象, 使得法律的基本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 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一套明晰的规则体系,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 人们权利义务的平衡稳定;但法哲学是探索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给与法学研究更高的理论指导。

三、总结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将法哲学视为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然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分属于不同学科的学术概念, 并非等同, 正如考夫曼所言,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法哲学更关注内容, 法律理论更注重刑事, 两者均不拘泥于现行的法。故笔者认为将两者区分开来, 明确两者之间的不同, 对其进行新的界定将有助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术发展, 对法学、法学理论、法学问题的解决均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 .

[2]倪正茂。法哲学、法理学:合流与分流[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1994 (3) .

[3]万胜。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浅析[J].法学研究, (7) .

[4]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8:8-15.

篇2:艺术与宗教哲学联系论文

艺术与宗教哲学联系论文

马克思曾提出四种“掌握世界”的方式,即:“理论”的(哲学的、科学的)方式、“艺术”的方式、“宗教”的方式和“实践-精神”的方式。四种方式分别用四种不同的思维模式认知世界,互相补益,缺一不可。

艺术、宗教和哲学同属社会意识形态的顶层,尽管用不同的语言去描述人类的心灵活动,但都是人类心灵活动的体现。宗教、艺术和哲学,是人心灵的文化形式。人通过与宗教、艺术和哲学中的感觉、情感和意义进行“对话”,使人与宗教、艺术和哲学的关系成为一种灵魂问答、思想共鸣和心灵对话的关系。黑格尔指出:“艺术从事于真实的事物,即意识的绝对对象,所以它也属于心灵的绝对领域,因此它在内容上和专门意义的宗教以及和哲学都处在同一基础上”。

法国的大雕塑家罗丹(1840—1917)说,艺术就是宗教。中国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也提出,以美育代替宗教。尽管他们的说法有些偏颇,也不应该是谁就是谁和谁代替谁的关系,但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艺术与宗教的紧密联系。张育英先生在《论宗教与艺术的关系》中提出:“如果把宗教和艺术,放到人类发展历史中公正地看,就不难发现,宗教与艺术之间,具有许多内在的同一性”。

首先,宗教为艺术提供了宗教题材和内容,最早期的艺术活动,如歌舞、绘画、岩画、雕塑,都是来反映某种宗教和祭祀活动,反映人们对宗教的信仰和崇拜,因此这些作品都带有很浓的宗教色彩,表现出某种神秘的神性控制。中外艺术史上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都以宗教艺术为主导,宗教艺术可谓于艺术史上最浓重与华丽的一笔,也成为艺术发展最直接的、生生不息的重要源泉。埃及的金字塔、古罗马的神庙、梵蒂冈的教堂以及以敦煌莫高窟为代表的石窟艺术等,这些遍布世界各地的`宗教艺术都是世界艺术史上的精品,因此,艺术发展的原动力就是宗教。

其次,宗教对艺术的表现形式和表现风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佛教,尤其是禅宗,对中国文人和美学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唐代的诗人、大画家王维对禅宗有着深入的研究,将禅的意境、诗境、画境融为一体,使得“诗中有画,画中有诗”,被尊称为“文人画宗师”。美学家蒋勋就特别推崇禅宗精神对于中国绘画风格的影响,他认为禅宗在绘画上启发了笔简形具之创作,以气韵为主的禅画由之兴起。可以说,禅画使中国的山水画在那一时期达到了艺术创作的顶峰。

然而,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艺术和哲学是两回事,甚至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艺术诉诸感情,哲学诉诸理智。艺术表现方式比较具体,哲学则很抽象。艺术用形象来说话,而哲学是用命题来说话,等等这些表象的不同难免让人们产生一些误解。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它建立在具体科学之上,是对具体科学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它的研究对象是人与世界的关系,它关心人生的意义和目的,关心人类的命运和世界的现在和未来。而真正的艺术家同样把把艺术看作是他们思考世界和探索人生基本问题的途径,他们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在所创作的作品中并以此来表达他们对世界和人生的看法。因此,艺术家们或多或少都会在其艺术作品中渗透着、寄寓着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等一系列哲学范畴的东西,而作品本身所折射出的哲学信号也成为评判、赏析作品的重要依据。因此,艺术与哲学的相互渗透,是不言而喻的。从中国古典美学中的“画以立意”、“乐以象德”、“文以载道”、“诗以言志”等等的这些来看,就能深刻反映出两者的密切关联。

综上所述,人们对于艺术和哲学的关系也就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理解。

在艺术与宗教和哲学三者的差异中,艺术与其它两者的差别是最大的。现在在全球范围内,宗教派别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发生,有些甚至引发战争,哲学在严格意义上也是难以界定,而艺术由于保留了人的心灵的真诚与真实感受,最不容易产生抵触、最具包容性。

宗教与哲学是经过梳理后形成的系统化、理论化和规范化的体系,从这点看似乎与艺术有很大差别,但三者之间是相互促进和相互作用的。

人类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吃饭而活着。人在解决了温饱之后,就会追问宇宙和人生的意义,艺术、宗教和哲学是人类追索这类问题的途径。如果像目前许多人把艺术仅仅理解为一种技法的体现,一种赚取金钱的工具,而忽略了思想和真理,那艺术就走向了衰退和死亡。

篇3: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引言 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 、法哲学

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 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4)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到推崇。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恒的冲动。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尽管历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只要我们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二 、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法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规范法学。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地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哲学的内容与法理学的内容搀杂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为法理学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因此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显然,事实与规范是有区别的,事实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德国学者位德布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两种不同的法则:必然法则和应然法则。(5)规范就是这样一种应然法则,它包括道德、习惯与法律。因此,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实对象的学科的性质。瑞士学者皮亚杰在考察人文科学时,将法律科学与正题法则科学加以区分。正题法则科学是指探求“规律”的学科,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法律科学则是一种规范学科。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关系是有区别的。诚然,规范不是对存在着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1)因此,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是规范法学或者实在法学,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理学,它与法哲学的区分是极为明显的。如果说,法哲学以法的价值规律为研究对象,因而是有皮亚杰所说的正确法则科学的性质;那么,法理学就是典型的规范学科。

法理学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这种法理不同于法哲学所揭示的法哲理。法原理与法哲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迥然有别。法原理是指法规范的设置与适用的一般规则,尽管规范内容涉及的是“应当”与“不应当”,而法理学揭示的是规范内容的“是”与“不是”。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一规范,其内容是告诫人们“禁止杀人”,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法哲学陈述的是禁止杀人的理由,从而涉及人的生命价值这样一些价值内容。而法理学,这里指作为具体法理学的刑法学陈述的是什么是杀人,即具备什么要件即构成杀人这样一些规范内容,这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法规范中所含的这种价值内容,可以说是一种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与非规范性价值,指出价值由规范强制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对于规范性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为一体?皮亚杰认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识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2)由此可见,规范性价值是规范所确认的价值。如果说,法哲学所揭示的是实质价值,这种价值是正义,这种价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黑格尔曾经指出: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值得是相关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3)上述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解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可以分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一般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在一般法理学的视野中,法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构造原理。通过一般法理学研究,为部门法理学提供理论指导。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这是像部门法理学那样揭示法规范的确切内容,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关于法规范的知识通过一定的逻辑安排形成一个体系,然后加以描述。通过这种描述,揭示众多的法及法律现象,反映主体的法及法律观念。(4)部门法理学,例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与诉讼法学,是以具体的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这些法规范的内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释或曰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为注释法学。注释法学在我国即使不说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声不佳。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对注释法学的误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释法学尚未确立其学术规范与理论范式。其实,注释法学是法学知识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其社会功效也极为明显。通过对法的注释,使法规范的内容得以揭示,从而为法适用提供根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体现出其重要价值,这就是其应用性。因此,注释法学也往往被称为应用法学。我认为,这种应用性不能成为其理论的浅露性的理由。部门法学应当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建构一种部门法理学,唯此才有出路。

三 、法社会学

法作为一种事实,是指规范性事实,以此为研究对象形成法社会学。瑞士学者皮亚杰指出:法社会学的目标与法律学不同,它根本不是研究规范有效性的条件,而是分析与某些规范的构成和作用有关的社会事实。因此,这一学科的专家们,引入了“规范性事实”这一丰富而普遍的概念。其目的正是为了表示这种对于主体来说是规范,而同时对于把这一主体的行为,以及这一主体承认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的观察者来说是分析对象的东西。(1)法社会学的提出,打破了规范法学只满足于对法规范的注释演绎的法条主义的樊篱,建立了一门以事实观念为基础,以经验认识为内容的关于法的独立学科。法社会学大大拓展了法学的视界,不是将法局限于表现为规范的法,而是看到了行动中的法,这种所谓法,不仅包括国家权威机关正式确认的官方式,而且包括民间法、社会法、习惯法等以各种以非正式形式存在的非官方法。尤其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在法与社会的关联中把握法现象,从而更为深入地揭示了法的生成过程与运作机制。法社会学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其社会影响日益扩大。(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为法学研究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影响。(3)我国学者认为,行为法学以法行为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对象,被认为是法学与行为科学的交叉学科。(4)尽管行为法学与法社会学在研究对象与方法上均有所不同,但两者又有极大的相似性。与此同时,在我国进行的法文化的研究、法人类学的研究,由于它以法的生成事实为出发点,同样是一种以法事实为对象的研究。由于法事实的生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注重的是法事实的历史进化机制的描述。因此,我国学者梁治平明确地把法的文化解释归之于法律史的领域。(6)在我看来,法社会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运动,具有当代性;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为关注的是法在社会历史中的演进,具有历史性。在这个意义上,毋宁把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视为是一种法社会学的历史研究。当然,这一论断本身是极为粗糙的,因为以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相标榜,必定具有其研究上的特点,例如法文化研究是奠基于文化的概念之上的,更为注重对法的文化解释;而法人类学是以人类学为理论资源的,注重的是民族性、地方性和历史性。如果用法事实学将法社会学、行为法学、法文化与法人类学加以囊括,也许是更为恰当的。当然,在广义上,法社会学可以包括行为法学、法文化与法人类学以及其他对法事实研究的法学知识。因为上述研究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关注法实际是怎样的这一点上是共通的。梁治平指出,法的概念可以分为应然与实然两种类型。法的研究亦可以作上述分类。从学科分类上看,法的概念可以是出自法学,也可以是出自社会学和人类学。通常,前者更多是对法的本质所作的哲学思考,后者却只是对于法律现象进行的经验描述。大体上可以说,“应然”的法的概念是法学的特殊贡献,“实然”的法的概念则主要是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产物。实际上,真正以应然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都是以实然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只不过前者是法规范的实然,后者是法事实之实然。更确切地说,法社会学是现实法事实之实然,法文化与法人类学是历史法事实之实然。瑞士学者皮亚杰指出:如果说法学属于规范性质,那么就象在其他一切规范学科霍领域里一样,就有可能做事实的研究和对与所考察规范相关的个人或社会行为的因果分析,而这些研究就必然具有正题法则科学的特征。由此可见,法社会学的研究具有皮亚杰所说的正题法则科学的性质,是对法生成、存在与运作的机制与规律的探究。因此,法律规范虽然包含“应当是什么”的价值内容,是一种应然律。但它同样存在一个“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研究的是规范内容“是什么”,而法社会学研究的是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是什么”。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把法学的命题称为“自然律”,表现了存在于行为类型与它们对生活所产生的效果之间的恒久联系。正如德国学者包尔生指出:法律无疑是表现着应当是什么,而且在现实的实践中是存在着例外情况,通常法律是表现着公民的实际行为的,我们的确不应在国家的法律中挑剔一条没有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条文。它是一个真实的法律,不是因为它被印在一些纸上,而是因为它是行为的统一性的一种表现,即使这种统一性不是绝对的。加之,虽然国家的法律在人的意志中有其根源,但归根结底是建立在事物的性质的基础上,是依据于行为类型与它们对生活的效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你勿犯伪造罪、勿偷窃、勿纵火,或象法律上所载:无论谁犯伪造、偷窃、纵火罪,都要得到如此这般的惩罚,这些法律是根源于这类行为会损害社会的事实的。这种自然是法律的最终根据,法律是一种为一个团体的成员定下的行为规则,目的在于确保社会生活的条件。(1)因此,法社会学是法事实之实然的研究,具有事实学科的性质。

我国学者梁治平提出了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的命题,这一转变是从律学向法学的转变。律学是指中国古代紧紧围绕并且仅限于法律条文而展开的智识活动。而法学是指从古罗马法中生长起来的,其特征是运用所谓“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的努力,包括使用归纳、演绎以及分类和系统的方法,以便把他们提出的命题置于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之中,使法学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连贯性的统一体系。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确带来一个法学知识的转变问题。对此我深以为然。但这种转变并非以强调法的创造性的所谓法学取代以注释法条为特征的所谓律学。这里关系到法治建设到底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知识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更同意苏力的下述观点: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学家或法律家的实践,其构成必定也同时需要这三种知识,思辩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思辩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知识的分类,在传统上往往将法学归入实践理性。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具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伦理选择的一些方法;二是指大量依据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领域内的传统来获得结论的一种方法论;三是指使不轻信的人们对不能为逻辑或精密观察所证明的事物可以形成确信的一些方法。(2)波斯纳是在第三种含义上使用实践理性一词的,指法律推理的方法。我认为,在法治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完整的法学知识,即法哲学(思辩理性)、法理学(实践理性)以及法社会学(难以归入思辩理性与实践理性)。上述三种法学知识在我国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厘清三者的知识界限,确立各自的理论领域、研究方法与学术规范,并且使三种法学知识产生良性的互动关系。不可否认的是,在上述三种法学知识中,法理学即规范性的、注释性的、应用性的法学知识是基础。离开了这一基础,侈谈法哲学与法社会学都是危险的,无益于法学研究发展的。我这样说,只不过强调规范性法学知识的重要性,丝毫也没有贬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之意。

(1)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73页。

(2)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页。

(3)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8页。

(2) 同上,第36页。

(3) 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70-71页

(4) 关于反本质主义对本质主义的批判,参见张志林、陈少明:《反本质主义与知识问题DD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拓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5)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第1页。

(1)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著名学者宾丁提出规范论,将规范与法规加以区分,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是法规,而这一法规背后蕴涵的“禁止杀人”这一命题是规范。因此,犯罪不是法规之违反,而是规范之违反。宾丁认为,刑法学的出发点不应当是“刑罚法规”,而应当是作为其前提而存在的“规范”。刑法学的任务首先是应当研究存在于罚法分则各个条款之中的“规范”,明确把握其内容及意义。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的出版社版,第208页。

(2) 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版,第199页。

(3)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4) 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74-75页。

(1)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年版,第7页。

(2) 关于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研究情况,参见李盾:《面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载李盾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代序,第12-14页。关于法社会学研究的前沿性成果。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

(3) 行为主义法学,即行为法学,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特别是法行为,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学流派之一。参与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版,第301页,美国行为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布莱克,布莱克认为法律理论不谈论个人本身,也不谈及无法以事实检验的社会生活,这它解释的是法律的运作行为。参见[美]布莱克:《法律的动作行为》,康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参见谢邦宇等:《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1)参见[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半,第18-19页。

(2)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4年版,第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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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引言 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 、法哲学

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 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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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和谐社会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和谐社会

“和谐”历来是中华传统文化独具特色的价值理念,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

(1)它指“和而不同”、事物的对立统一,即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

(2)它指政治和谐,一种社会政治安定状态;

(3)它指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追求人与自然和谐;

(4)它指社会伦理原则和思想方法。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求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坚持以人为本、确立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统一,既是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的科学内涵,又是指导现代化建设的系统理论和战略性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第二,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第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第四,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第五,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第六,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这意味着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要求确立新思维,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篇6: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科学技术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说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科学技术;而且它对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作为现代社会的最主要的调控手段当然不可能对这种强势力量毫无回应。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下列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首先,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次,法律可以对国际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并不等于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经济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只有使科技和经济相结合,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经济才能高速增长。法律在这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将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稳定的市场,促进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类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在于使用科技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同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必须以相应的立法预先对其应用范围与性质作出规定。

篇7:技术哲学与技术史:区别与联系

技术哲学与技术史:区别与联系

技术哲学和技术史都起源于德国,是20世纪发展迅速的两个研究领域或学科门类.两者虽然研究主体都是“技术”,但这个“技术”概念在这两个研究领域或学科中是不同的.技术哲学研究的技术有很强的抽象性,技术史研究的.技术有很强的实证性,二者在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与范围、方法论、价值观、学科性质、学科成熟度、成果表达、研究人员素质等诸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然而二者又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正如拉卡托斯套用康德的格言所说的“没有科学史的科学哲学是空洞的;没有科学哲学的科学史是盲目的”那样,完全可以认为:“没有技术史的技术哲学是空洞的,没有技术哲学的技术史是盲目的.”

作 者:姜振寰 JIANG Zhen-huan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编辑部,哈尔滨,150001 刊 名: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9(4) 分类号:N09 关键词:技术   技术哲学   技术史   区别   联系  

篇8:法哲学与法理学:西方传统哲学语境中的两种法学理论

法哲学与法理学:西方传统哲学语境中的两种法学理论

摘要:西方传统哲学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影响了相应的法学理论,法理学和法哲学只不过是传统西方哲学语境中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而已。法学理论本身离不开一定的哲学语境。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哲学;法理学;唯理论;经验论

一、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争论

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认识非常不一致,在国外,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就存在着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合之辨。[1](P51)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对这两者的关系也进行了探讨,但认识非常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他们认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理学一词,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哲学一词。[2](P5)有人认为这种区别的始作俑者是日本的.法学家穗积陈重,他于1881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授“法论”时,由于受当时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他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名称的“主观性”和形而上学气味太重,主张以“法理学”这个译名代替“法哲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史上第一次开设了法理学课程。[3]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学科,它们各自思考的对象是不同的。如有学者认为法理学是一门知识的学问,法哲学则是智慧的学问,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法理学以对法律现象的学理描述为其基本精神,而法哲学则以对法律现象、法律观念的哲理思辨为其基本精神。”[1](P69)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学可被看作是法哲学的一个特别的式样或一个发展阶段。[1](P50)还有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属于不同的理论层面。法理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指导思想,以保证法律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法哲学研究则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第三种观点,也是大部分学者主张的观点,认为两者思考的对象相同,但各自思考的视角、深度不同,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吕世伦、文正邦主编的《法哲学论》认为法理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以研究实证法律为对象的法律学(黑格尔语),或者叫作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作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可以包括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学科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4](P49)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法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用哲学方法研究和说明法律根本问题的学科”[5].许多学者还注意到法哲学与法理学都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们都以法学的一般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由于考察中角度不同及运用方法上的差异,自身的使命和任务自然就不同。法哲学注重批判,法理学注重建设;法哲学自觉重视对自身的反省,法理学注重体系的建构;法哲学注重对法理念的不断追问,法理学则把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应然的概念加以接受并以之为自身体系的逻辑前提。[6]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主要是研究的范围与角度不同。法哲学与法理学是相互渗透与促进的。[7]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人们对这种现象进行理论的思考、反思,形成了各种法学理论。勿庸置疑的是,英美法系大多用jurisprudence(中文常译为法理学)来表达这种理论;大陆法系则大多用legalphilosophy或philosophyoflaw(中文常译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来表达这种理论。jurisprudence一词主要有五种解释:1 法学;法律学。2 法学的一个分支。3 法律体系。4 (民法中)法院的裁判规程;判决录。5 法律知识;法律技巧[8](P958)。它与legalphilosophy(在一般人眼里,philos ophy是纯粹思辨的、抽象的和超验的)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这种区别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用词的不同,因为这两个词的外延和内涵不尽相同,所以不应该将法哲学等同于法理学。也不能归结为两种性质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都是关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理论,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或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大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但大多是从传统哲学与法学之间的联系或区别这一视角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看到这两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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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浅析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与中医诊断之间联系论文

我国一种传统的医学技术就是中医, 其又被称为经验医学, 其是依照经验开进行的治疗活动, 从医学学术的角度分析, 我国中医在治疗疾病时, 有四大法宝, 分别是望、闻、问、切, 对于患者病情的探求可以从医生以往经验和原有医学经验知识来获得, 然后才能分析出患者疾病的病机, 分析患者五脏六腑、气血津液、经络关节的变化, 判断出邪正有着怎样具体消失和增长的情况, 才能得出疾病的具体名称, 将疾病归纳到一类, 做下一步治疗。但是, 随着社会的进步, 科学技术的发展, 医学诊断水平的提高, 人们意识的改变, 在中医诊断中, 使用了一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下面内容我们就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和中医诊断之间的关系做简要分析和探讨。

1、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和中医诊断的简要分析

中医诊断时运用方法主要分为了4个方面, 分别是望、闻、问、切, 而中医治疗中核心内容就是辩证论治, 但是还应该总结以往的经验, 对未知疾病做不断探索, 并开展一些专项的研究, 才能更好地保证中医治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反观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是一种医学诊断的现代科学, 在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运用现代医学器械、化学和物理的方式、科学设备与仪器, 诊治各种疾病, 具体的就像检测血糖、检查贫血、血型的鉴定等等。实践运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时, 检验医师必须拥有物理基础、实验基础、光学仪器、化学试剂等方面的知识, 只有拥有了这些专业知识后, 才能让其就职上岗。从这一方面具体去分析中医诊断, 其发展历程较长, 有着悠久的历史, 对于中医的要求是其应该具备雄厚的医学功底, 这样在诊断的过程中, 才能对于疾病的分析更加准确, 诊断结果更加准确。而临床医学检验则属于西医范畴内, 对于患者病情的诊断主要依据是各项检验数据, 充分发挥出了形态学和生物学技术等诊断技术的特点, 对疾病需要检查的内容进行检验, 比如肝脏功能、骨髓、血液情况等等的检验。

2、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对中医诊断的积极意义

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的背景下, 中医诊断和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紧密, 这样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 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相辅相成的关系, 有着相互影响的作用。

2.1 有助于中医诊断分析发病原因

一般中医的诊断方法是望闻问切, 但是这种方法也可能存在分析不全病因的情况。但是, 这种方法有一定地优势, 那就是体现出了中医的宏观性以及整体性, 属于中医中传统诊断思维和诊断方法。而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最为明显的一个表现就是获取信息上, 有一定的模糊性, 并且还存在很高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缺少更加准确解释疾病现象与本质间存在什么关系的依据。这样的情况下, 借助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才可以将病理变化情况更加全面并且客观地反应出来, 尽最大的可能避免了仅仅通过外在表现出来的情况, 对疾病本质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况发生, 进而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出疾病发生的原因。比如说, 患者表现是腰部疼痛, 患有的疾病可能是脊柱疾病、肾盂肾炎、肾结石等疾病。如果通过中医的四步诊断法, 对于这种疾病的区分只能通过以往的经验, 这种诊断就容易存在偏差。再如贫血的中医诊断, 临床上呈现出的表现就是面色苍白、气短、心慌等等, 中医称这种情况是“血虚”, 但是贫血的种类又分成了很多种, 像再生障碍性贫血、失血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 这种从表现上看, 使用四诊法很难区分, 这就需要使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帮助, 让患者做抽血检验, 检查出到底是何种贫血, 进而更准确地指导临床上的用药, 提高了疾病的诊断准确率, 更有效地治疗疾病, 有着立竿见影的作用。在诊断中医所说的阳虚、气虚、血虚、脏器功能状态时, 能够提出更力的病理依据, 帮助中医制定出更加客观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 帮助中医对症下药, 显示出药到病除的效果。

2.2 能够给中医诊断提供更多病情信息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能够延伸和补充中医诊断的四诊方法, 具体对其分析,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发出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 经过实践诊断的证明,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能够辅助中医诊断工作, 为其提供更多可以参考的疾病资料。病患的病情出现了不同的改变, 或者治疗之后是否发生了改变, 都需要使用该项技术对其进行检验, 并且确定出是否发生了这些改变。比如在病毒性的肝炎或者因为丙肝、乙肝、过度饮酒所引起的肝纤维化的中医治疗时, 治疗一段时间后, 患者肝脏功能有一定恢复, 就可以使用检验技术对患者的蛋白质代谢、肝纤维化、肝脏血清酶谱做检验, 其也可以为治疗效果的检验提供有力的客观依据。

3、中医诊断对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补充

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的红斑狼疮中, 对其的诊断常常会使用到临床医学诊断技术, 能够得到引起该病的明确原因, 但是西医对其的治疗通常会使用免疫抑制剂和激素, 但是效果并没有那么显着。这就需要中医诊断的补充, 中医对于该病的诊断, 将其认定为肝肾阴虚是主要原因, 进而在具体的治疗中就应该针对血瘀和热毒为主要方向, 治疗原则是滋养肝肾之阴、活血化瘀、清热解毒, 这种西医和中医的治疗相互融合, 得到很好的效果, 对于最后的治疗效果检验还需要使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检查项目是抗核抗体、补体C3、血沉, 这些是非常科学的评价依据, 并且是一些非常客观的指标。西医和中医, 虽然在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上是不一样的, 并且诊治手段和治疗思维方法显然不同, 但是其二者最终的目的还是不变的, 就是怎样能够治疗疾病, 恢复患者的健康。

4、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推动中医诊断的发展

首先应该能够分析出, 中医对于人体的认识, 不能也绝对不可以停留在整体机能这样的层次上, 对于人体的认识同样需要深入到肌体内部, 提高观察层次, 拓展到组织和脏腑的层次。也就是说将原有那种对于肌体整体表现出的外在信息, 进行深入的分析, 从外到内, 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这就需要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辅助, 为中医诊断提供更多肌体的信息。其次对于中医诊断的不确地性, 这是阻碍中医发展的一个因素, 因此必须弥补这一弊端, 而想要中医诊断的结果更加准确, 就需要使用先进的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为中医的辩证治疗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使得中医辩证论治内容, 变得更加丰富, 不断规范和完善中医诊断, 进而推动中医走向全世界。

5、结语

综上所述,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和中医诊断分属于两个医学类别, 但是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诊断疾病的本质。在科学技术发展和医学者观念的转变下, 中医诊断也开始运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它的使用有助于中医诊断分析发病的原因, 能够给中医诊断提供更多病情信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还能推动中医诊断的发展, 而且中医诊断对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是一种补充, 二者显示出一种相互影响和相辅相成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叶伟强。基于医学检验与中医诊断的关系研究[J].世界临床医学, (7) :267.

[2]李君华。论中医临床诊断与西医检验[J].医学检验与临床, , (1) :33-34, 51.

[3]任建平, 侯佳宜。建立中医诊断与检验医师相结合的临床沟通新模式[C]//中华中医药学会检验医学分会成立大会暨检验医学学术会议。北京:中华中医药学会, :1-6.

篇10:哲学与生活论文

哲学与生活论文

哲学是美好生活的向导,是指导人们生活得更好的艺术,它是一门给人智慧,使人聪明的学问。哲学可以使我们正确地看待自然,社会和人生的变化与发展,正确对待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对待进与退,得与失,名与利,从而为生活和实践提供积极有益的指导;哲学是为了在生活中更好地解决问题,从而提升自己的人格和生活质量。

简单来说“哲学来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生活的本质即生性的激活,生命的意义在于生活,人活着就是为了生活,在于活得充实,是经营人生的生活理念。人生的真理,在于能够根据实际的情况,从各种目的、条件、因素、力量、可能出发,寻找一条最适合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的道路。而这一切,都需要不断地根据现实的、历史的、未来的条件来作出判断,需要永无止境的探索和追求。

哲学来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面对生活,生活的生成性必然使前一个时代的哲学与后一个时代的生活发生断裂,这时就要求哲学回归生活世界。生活是生命体对当下此在状态的感觉,每一个人的生活只能在特定的空间中展开,人之生活的状态往往表现为建立在人客观活动过程上的主观感觉和评价,是一种心理与精神的反映;而人生活的空间构成与人生活的状态构成,皆是在人生活的时间构成中存在并展开的。例如;一把坚实的大锁挂在大门上,一根铁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无法将它撬开。钥匙来了,他瘦小的身子钻进锁孔,只轻轻一转,大锁就“啪”地一声打开了。每个人的心,都像上了锁的大门,任你再粗的铁棒也撬不开。唯有关怀,才能把自己变成一只细腻的钥匙,进入人的生活中,去了解生活哲学,它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关于我们生活的学问或艺术。

马克思说:“哲学非常懂得生活,它知道,自己的结论无论对天堂的或人间的贪求享受和利己主义,都不会纵容姑息。文化危机主要表现特征为自然科学或者科学理性与人类社会或人类生存意义的分裂。在这次分裂中,人由原初的终极意义而变为手段,工具理性压抑了人文精神,科学遮蔽了人的存在与意义。因此,生活世界是哲学的“一个持久的有效性的基础,一个不言而喻的一劳永逸的源泉。”任何哲学都植根于生活世界中,才能获得与这个世界的持久的意义关联。哲学与生活世界的关联意识却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到逐渐自觉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到了现代,回归生活世界已成为普遍的呼声,哲学与生活世界的关联已经成为共识。所以,生活世界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局部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哲学的普遍问题。

生活就是人的一个舞台,我们都在扮演着自己的角色。日常生活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日常生活有助于人的身心健康;日常生活是新知识、新观念、新能力的演练基地,对人的自由个性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日常生活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安身立命之所。日常生活的惰性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要求存在相斥性,正因为如此,日常生活对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日常生活的惰性阻碍人的能力的发展,而狭隘的日常交往阻碍社会关系的发展。现代哲学对生活的特征及结构分析、对主体问性理论的发展、对生活知识问题的阐释,探讨和当代日常生活的建构。

哲学并不是站在人的生活世界之外来关照人的生活的活动,它就是人的生活本身,人是对象性存在物,这不仅意味着人之外有对象存在,人要依赖于对象才能存在,而且是指人是对象化存在物,人所追求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或对象化自身,就是要成为全面的人。诸如文学、艺术、科学、物质生产劳动,宗教、政治、军事等等一切活动均是人的生活,物质生产劳动,活动也是劳动,是一种精神性劳作,是人的不同的存在方式并无本质不同。生活就是人的存在的全部内容,不同的生活样式就是人的不同的存在方式。这样,哲学与生活的本质上就是哲学与人的关系。

哲学的思想指导是为了建设美好的日常生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日常生活消费角度,我们应倡导科学消费,防止人的物化;从日常生活观念角度,我们应培养科学的生活观,促进人的身心健康;从日常生活活动的角度,我们必须建设和谐社区,提供良好的日常生活空间;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角度,我们应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提升人的精神生活境界。所以说哲学的旨是为建设美好的日常生活提出建议和基本框架,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日常生活这一更有效的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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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生活与哲学论文

增强《生活与哲学》教学的趣味性

《生活与哲学》现行教材所涉及的概念繁多、理论抽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感到枯燥无味。兴趣是学习的基础和关键,在学习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兴趣,死记硬背、机械记忆,则学习的效果就比较差。因此作为教师应增强《生活与哲学》教学的趣味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一、以哲学故事增强授课内容的趣味性

学生都喜欢听故事,在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教师适当穿插哲学小故事并且用生动形象的语言表述出来,既能增强课堂教学趣味性,也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如学习“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时,教师可以给学生讲述寓言小故事“蜗牛的婚礼”。有一对蜗牛在公路旁边的草丛里约会,公蜗牛问母蜗牛:“亲爱的,你什么时候嫁给我呢?”母蜗牛思考了半天,说:“听人说,爱情的滋味是浪漫,可我怎么没有品尝到呢?”公蜗牛听了这话,朝前方那条开阔的柏油路凝视了一会儿,然后信心十足地说:“亲爱的,如果你真的浪漫,那么就让我们一起去做环球旅行结婚吧!”于是,他俩爬上那条柏油路面,一起没白日没黑夜地爬呀爬呀,仍没爬出小镇的中心,两只蜗牛感到很失望,完全没有先前的浪漫念头。之后,他俩就在一棵青草底下举行了结婚仪式。这个故事体现的哲理是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主观必须符合客观,一切从实际出发。两只蜗牛选择旅行结婚,没有从自身的实际条件出发,只能以失败而告终,犯了主观主义的错误。

二、以流行歌曲增强教材的趣味性

一般来说,学生对音乐比较喜欢,尤其是对流行音乐可谓是情有独钟。在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适当播放流行音乐也能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如讲授“事物的运动是有规律的”时,可播放歌曲《雾里看花》,在学生欣赏的过程中提出问题:事物的变化发展是不是杂乱无章,毫无规律可循?学生合作探究后,教师进行归纳:事物的变化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规律可循的,从而把握哲理“事物的运动是有规律的”。

三、以笑话增强教材的趣味性

笑话大都是违背常情令人发笑的生活故事,好的笑话就像一幅出色的漫画、一段风趣的相声,闪耀着机智,幽默的思想光芒,既使人轻松愉快,又给人有益的教训。在教学中,适当引进笑话故事,能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如学习“具体分析解决不同矛盾”时,可以穿插这样一则笑话故事。据说,平原地区有个医生,自称治驼背百发百中。驼背病人听到这个消息后,全都闻风而来。(教学论文 )他并没有去了解每个人造成驼背的原因分别是什么,而是让所有的驼背病人都面向地面趴下,然后他用脚往他们背上用劲踩。驼背们痛得哇哇大叫:“你这样不把我们弄死呀?”他回答说:“我管的是把你们的背弄直,没说管你们死不死啊。”学生听后哈哈大笑,通过这则笑话学生既掌握了哲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增强了教学的趣味性,使他们在轻松愉悦。

四、以名言警句增强哲理说服的趣味性

名言警句是劳动人民从生产实践中得来的,是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而且通俗易懂,有着很强的哲理性。在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教师补充古今中外的一些名言警句,既丰富了教学内容,也增强了教学的趣味性。如在讲述量变与质变关系时,穿插名言名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万丈高楼平地起”、“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等。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自己能说出相关名言名句,而且还要启发学生去回答,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兴趣,在轻松愉悦的气氛中掌握哲理。

五、以漫画故事增强学生学习的趣味性

漫画在哲学教材中出现的次数是非常多的,几乎每一个框题都有一幅漫画。漫画作者通过夸张的手法,寓哲理于漫画之中,可谓妙趣横生。在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教师可以引入相关的漫画故事,使学生在品味漫画故事的趣味中轻松地识记教材内容,把握哲学原理,增强学习的兴趣。如学习“用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看问题”时,投影一组漫画名字叫“笑一点”。这幅漫画有三幅图构成,分别为“不笑”、“微笑”、“狂笑”,来体现“不美”、“美”、“很丑。”图中那位女士本来笑得很美,但由于笑过了头,物极必反,事物向自己相反的方向转化,从而让学生把握哲理“坚持适度原则”。

[关于生活与哲学论文]

篇12:生活与哲学论文

《生活与哲学》现行教材所涉及的概念繁多、理论抽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感到枯燥无味。兴趣是学习的基础和关键,在学习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兴趣,死记硬背、机械记忆,则学习的效果就比较差。因此作为教师应增强《生活与哲学》教学的趣味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一、以哲学故事增强授课内容的趣味性

学生都喜欢听故事,在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教师适当穿插哲学小故事并且用生动形象的语言表述出来,既能增强课堂教学趣味性,也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如学习“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时,教师可以给学生讲述寓言小故事“蜗牛的婚礼”。有一对蜗牛在公路旁边的草丛里约会,公蜗牛问母蜗牛:“亲爱的,你什么时候嫁给我呢?”母蜗牛思考了半天,说:“听人说,爱情的滋味是浪漫,可我怎么没有品尝到呢?”公蜗牛听了这话,朝前方那条开阔的柏油路凝视了一会儿,然后信心十足地说:“亲爱的,如果你真的浪漫,那么就让我们一起去做环球旅行结婚吧!”于是,他俩爬上那条柏油路面,一起没白日没黑夜地爬呀爬呀,仍没爬出小镇的中心,两只蜗牛感到很失望,完全没有先前的浪漫念头。之后,他俩就在一棵青草底下举行了结婚仪式。这个故事体现的哲理是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主观必须符合客观,一切从实际出发。两只蜗牛选择旅行结婚,没有从自身的实际条件出发,只能以失败而告终,犯了主观主义的错误。

二、以流行歌曲增强教材的趣味性

一般来说,学生对音乐比较喜欢,尤其是对流行音乐可谓是情有独钟。在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适当播放流行音乐也能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如讲授“事物的运动是有规律的”时,可播放歌曲《雾里看花》,在学生欣赏的过程中提出问题:事物的变化发展是不是杂乱无章,毫无规律可循?学生合作探究后,教师进行归纳:事物的变化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规律可循的,从而把握哲理“事物的运动是有规律的”。

三、以笑话增强教材的趣味性

笑话大都是违背常情令人发笑的生活故事,好的笑话就像一幅出色的漫画、一段风趣的相声,闪耀着机智,幽默的思想光芒,既使人轻松愉快,又给人有益的教训。在教学中,适当引进笑话故事,能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如学习“具体分析解决不同矛盾”时,可以穿插这样一则笑话故事。据说,平原地区有个医生,自称治驼背百发百中。驼背病人听到这个消息后,全都闻风而来。(教学论文 )他并没有去了解每个人造成驼背的原因分别是什么,而是让所有的驼背病人都面向地面趴下,然后他用脚往他们背上用劲踩。驼背们痛得哇哇大叫:“你这样不把我们弄死呀?”他回答说:“我管的是把你们的背弄直,没说管你们死不死啊。”学生听后哈哈大笑,通过这则笑话学生既掌握了哲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增强了教学的趣味性,使他们在轻松愉悦。

四、以名言警句增强哲理说服的趣味性

名言警句是劳动人民从生产实践中得来的,是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而且通俗易懂,有着很强的哲理性。在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教师补充古今中外的一些名言警句,既丰富了教学内容,也增强了教学的趣味性。如在讲述量变与质变关系时,穿插名言名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万丈高楼平地起”、“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等。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自己能说出相关名言名句,而且还要启发学生去回答,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兴趣,在轻松愉悦的气氛中掌握哲理。

五、以漫画故事增强学生学习的趣味性

漫画在哲学教材中出现的次数是非常多的,几乎每一个框题都有一幅漫画。漫画作者通过夸张的手法,寓哲理于漫画之中,可谓妙趣横生。在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教师可以引入相关的漫画故事,使学生在品味漫画故事的趣味中轻松地识记教材内容,把握哲学原理,增强学习的兴趣。如学习“用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看问题”时,投影一组漫画名字叫“笑一点”。这幅漫画有三幅图构成,分别为“不笑”、“微笑”、“狂笑”,来体现“不美”、“美”、“很丑。”图中那位女士本来笑得很美,但由于笑过了头,物极必反,事物向自己相反的方向转化,从而让学生把握哲理“坚持适度原则”。

篇13:知识与教育之间的联系作文

知识与教育之间的联系作文

就举我所喜欢的历史来说,我们历史老师上课有个特点,因为我们班是学理科的,所以她根本就没打算“教好”我们历史,而是一节课让我们看二战记录片亦或南京大屠杀记录片,一节课就让我们将书上的知识要点划出来。如此反复。

她上课几乎是不解释的,要解释也只是说,某某地方很重要,容易考到,一定要背出来云云。今天我特地将高二必修三的历史书拿出来,随意地翻了翻,便看到我曾经划过的这样的几句话:改革开放以后,提出确立教育优先的战略地位;普罗泰戈拉特特别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是至高无上的。这种话背出来除了应付考试之外还能用于哪里呢?前因后果都没有,就一个结论,真是连让我吹牛皮的资格都没有!这种东西完全称得上是“今天是学习是为了明天的荒废”。还有政治也是这样,学了等于没学,不过理科或许会好一点吧。

于我而言,我是很喜欢历史的,并且历史成绩还相当的.不错,甚至还考过年级第二,所以,虽然那个历史老师上课是那样的不付责任,虽然她讲的这些东西几乎都没有用,但是我上历史课仍然是非常认真的,始终严格按照老师说的去做,但是别人呢?都会和我一样吗?那肯定是不可能的。他们当中有一部分人在做别的作业.

如今教育出来的知识和纯粹的知识完全是不等价的,亦或说是已经变了质的知识,但是没办法,我们仍然只有按照他们的脚步走下去,除非你能毅然选择自学,但是有多少人有这个能耐呢?还有一条路,那就是退学转而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比尔盖茨如是,贝聿铭如是,韩寒如是,我亦如是,但是我并不赞成走这条路,因为走它太艰难了,其中肯定会有许许多多人在这条路上葬身,或许我也会是其中之一,除非你有十足的把握,或者你有异于常人的毅力,不然走上去肯定就得歇菜。

篇14:传统课堂与现代课堂之间有什么联系

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的联系

传统教学论与现代教学论,是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和苏联各自有其演变的过程。比如欧美等国,传统教育是与进步教育和现代教育相对而言的。西方说的传统教学论,通常是指以赫尔巴特等人的教育理论为依据。所形成的课堂教学制度,以及教学原理和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在教学任务方面,以掌握系统的知识技能为核心。重视思想品德教育,坚持教学的教育性。目的在使学生毕业工作后,能有效地为其政治和经济利益效劳。

在教师作用方面,强调教师的权威至上,学生必须服从,崇尚高压和体罚,无视教学民主,师生关系对立,学生十分被动。

在教学内容方面,重视按照逻辑顺序组织教材,确定多种课程,分科进行教学。

在教学过程方面,坚持明了、联合、系统和方法等四个阶段,使教学的进程公式化。这里说的明了,是指明确地向学生讲述新教材;联合,是指通过谈话,使学生把新旧观念联系起来;系统,是指学生在新旧观念的基础上寻找结论,定义和规律;方法,是把已学的方法运用于实际;,培养学生具有逻辑思维的能力。

在教学原则方面,重视直观性,系统性,巩固性和量力性等原则,力图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方法方面,坚持教师灌输,学生被动学习;只求呆读死记,忽视智能发展。

在教学形式方面,以班级上课为唯一形式,忽视小组学习,强调统一要求,忽视因材施教,重视课堂教学,忽视课外活动和发展学生的爱好与才能。

传统教学方法的特点

传统教学方法,侧重于研究教法,很少研究学法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所以教法针对性不强,从而减弱了实效性。不注意研究学生,不注意及时搜集学生的反馈信息,教师的讲授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课堂上以教师为中心进行教学活动,包办代替过多,忽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忽略了教与学的相互联系和影响,因而减弱了整体效能。

传统教学法在教学内容处理上,多表现一条条知识的教学,满足于讲清书本上的现成知识。现代教学法在知识教学的同时,更注意揭示教学思维过程,揭示知识后面所隐含的教学思想方法。注意宏观教学,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整体认识,把握知识结构和内在联系。在教学组织形式上,传统教学方法习惯用外在手段迫使学生学习。比如,过严的约束,过多的作业,频繁的考试,都影响了学生生动活泼的学习。总的来说,传统的教学方法表现出重教轻学,重知识轻能力,重结果轻过程,重模仿轻创造,重外因轻内因的弊病,它阻碍了学生认识潜力的发挥,不利于智能型人才的培养。

现代教学方法的特点

现代教学方法强调整体性。它不仅注意教法,而且也注意学法,注意二者间的相互影响。对知识的处理,既注意一段一段的教材,也注意宏观的结构,遵循“整体→部分→整体”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注意教师、学生、教材相协调,发挥整体功能。现代教学方法也具有开放性。

它强调教师应当自觉地主动地把自己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加强教育理论的学习,注意教育思想、观念以及知识的更新;强调教学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学生自身对知识的需要;强调让学生动脑、动口、动手,引导学生探索发现;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相结合,这些构成了现代教法的基本特征。

这种开放性,决定着教学方法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将会不断趋于合理化、科学化。现代教学方法具有可控性。这种特征体现在把数学教学看成是一个师生个体自控和师生之间的信息传递及反馈的过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随时细心地捕捉学生输出的微小反馈信息,随时调整讲课的速度、方式、内容等,形成负反馈控制。教师本人在随时留意学生中,还要留意自己,形成自控。

另外,学生在吸收信息并输出信息中,要及时了解教师对自己的反馈评价,以便改正错误、找出差距,明确进一步学习的途径。学生本人也要不断提高能力,善于检测自己输出的信息,进行自我调整,自我控制。上述种种控制的形成,就有可能使教学方法逐步达到优化,使数学教学效果达到最佳。影响现代教学方法的因素之间的关系具有复杂性。教学思想、教材、师生的素质和能力,以及教学方式和手段等各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彼此之间不仅仅是单因单果的因果链,而且是互为因果的因果网,这种复杂的关系决定了因素之间关系的复杂性。

篇15:浅析通胀预期、通货膨胀与资产价格之间的联系论文

通胀预期是指人们已经估计到通货膨胀即将到来,预先打算做好避免通胀给自己造成损害,然而防范通胀的措施本身就会造成资产价格的上升,对通胀的预期就会加快通货膨胀的到来。从一定意义上讲,通胀预期是一种心理预期,不是真正的通胀,但它却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因为消费者和投资者一旦形成强烈的通胀预期,就会改变消费和投资行为,造成通胀螺旋式上升,推动形成实际通胀,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所以,国家对通胀预期的管理决不能麻痹和松懈。

通货膨胀是指在纸币流通的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要求,即现实购买力大于产出供给,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普遍上涨的现象。通货膨胀的实质就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纸币、含金量低的铸币、信用货币过度发行都会导致通货膨胀,造成通货膨胀的直接原因是国家财政赤字的增加。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了挽救经济危机或弥补庞大的财政赤字,不顾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滥发纸币。同时,通货膨胀也是资产阶级加强对工人、农民、教师等广大劳动人民剥削和掠夺的重要手段。通货膨胀首先给工人、农民带来灾难,由于物价不断上涨,使工人的工资购买力急剧下降,生活日益贫困。农民与小生产者则因生活资料在物价上涨的过程中,工农产品“剪刀差”的扩大,不得已高价购买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低价卖出自己的农产品和手工产品,因此,生活更加贫困。通货膨胀也严重影响公职人员与知识分子的生活,使他们的薪酬不能按物价上涨的程度而相应增长。通货膨胀只给垄断资产阶级带来利益,他们利用实际工资下降,用贬了值的货币偿还债务,然后利用物价上涨进行囤积居奇,在通胀过后高价卖出,以此获得更大利益。

资产价格是指资产转换为货币的比例,也就是一单位资产可以转变多少货币的问题。资产定价理论模型有许多变种,但资产价格的最终表达式则基本类似,即资产价格是所有将来预取收益的折现值。在这种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影响资产价格的有关因素是利率、通胀率、将来的股息、消费效用偏好、以及影响人们预期等。资产价格的波动对货币政策分析能起到一定作用,因为资产价格是在不断地变化着的,它在同样的经济环境下有时会停留在高价位,有时会停留在低价位,有时又会在不同的价位之间跳动。资产价格的波动,尤其是股市(其他资产市场,如房地产市场),大跌后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投资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会“谈股色变”,远离股市,造成市场疲软,有行无市的现象。长期下来,往往会导致以证券交易费为主要收入的证券服务业元气大伤。通常情况下,资产价格短期波动对总体消费水平影响不大。但当资产价格波动很大时,往往超出大部分资产定价理论所能解释的范围时,就成为令经济领域里学者们长期困惑的难题了。因此,随着资产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资产价格与国家货币政策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一、通胀预期、通货膨胀与资产价格之间的联系

通胀预期是导致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一旦消费者和投资者形成强烈的通胀预期,就会改变其消费和投资行为,从而加剧通货膨胀,并可能造成螺旋式的上升。如果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某种产品和资产(地产、股票、大宗商品等)价格会上升,而且上升的速度快于存款利率,就会从银行提款来购买这些商品和资产,目的是达到保值或对冲通胀。这种预期导致的对产品和资产的要求又会导致价格飞速上涨。而这些产品、资产的价格上涨会更加加剧通货膨胀,从而引起消费者、投资者进一步购买需求,导致了通货膨胀的螺旋式上升。

资产价格与通胀预期、通货膨胀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资产价格的上升,能够提高预期的未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膨胀水平,引起通货膨胀。资产价格波动影响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最终目标。在各国央行将稳定通货膨胀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的背景下,资产价格的波动会扰乱货币与物价及产出之间原来存在的稳定关系。众所周知,资产价格的'膨胀会导致未来商品与服务价格上涨的预期,资产价格上涨又会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考虑资产价格波动因素,对改善通胀预期,治理通货膨胀是非常有益的,他们将资产价格的波动作为管理通胀预期,减少通胀压力的重要显示器之一,并将其作为经济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加强通胀预期的管理

当前,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增长,国内外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信心不断加强。但是,我国也面临物价上行的压力,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2月消费价格的价格指数(CPI)较上年同期增长4.9%,工业生产出厂价格指数(CPI)较上年同期增长7.2%,创两年半以来新高。据经济学家预测:未来CPI仍面临上升压力。因此,中央强调要管理好通胀预期,平稳物价总水平,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

笔者长期在金融战线上工作,经常关注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并同业内同行互通信息,探讨经济领域的资产价格与通胀预期、通货膨胀不断变化的情况。笔者认为影响我国物价上涨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世界经济复苏之路不平衡。在经历了严重的国际经济危机后,一些主要的经济发达体经济增长缓慢,所以继续维持宽松的货币政策。而新兴市场经济实体发展势头强劲,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化,政策差异和资本逐利的本性使新兴市场经济体系面临较大流入压力。二是突发事件和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升,给我国带来输入性通胀压力。三是全球自然灾害引发的供需矛盾,再加上投机资金的“为虎作伥”,导致世界范围内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农产品价格上涨又最能促动民众的敏感神经。

这就可以看出,物价上涨反映出我国经济运行中长期问题和短期问题相互交织,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问题相互交叉,再加上国外因素的影响,这种复杂性增强了人们对通货膨胀的预期。怎样加强对通胀预期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加强通胀预期管理必须从多方面进行。(1)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通胀体制性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要加强宏观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及相互约束,密切关注地方投资的扩张,增强区域政府融资的透明度,有效预防金融风险。引导地方政府把着力点放在改善民生和强化社会管理上来。(2)增强经济发展,增加农产品供给。地方政府要大力扶持粮食、生猪、奶业、禽业、油料的生产,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好市场,制止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的违法行为,加强农产品流通的管理,保持市场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理性决策。(3)作为金融主体的银行业要积极促进融资结构调整,密切关注融资总量增长。为了完善宏观调控机制,积极推进我国经济资本化和利率市场的改革发展,银行业要继续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检测和管理,建立更加审慎的金融管理制度,调节和防范风险,防止短期资本的冲击,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和金融转型。

三、积极治理通货膨胀

由于劳动力工资上升,资产泡沫表现异常,资源价格面临上调压力,通货膨胀又有一些抬头。只有积极治理通货膨胀,才能应对目前市场经济变化。在治理与应对通货膨胀这一问题上,我国政府采取了十分积极的态度。我国政府采取了紧缩货币,积极应对的措施,2008年,为了防止经济增长偏快过热、价格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我国宏观政策基调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在2007—2008两年中,央行15次上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6次提高存贷款利息率。同时,还采取了严格控制工业用粮和粮食出口。大力发展生产,加快健全储备体系,加强市场价格管理和监管力度,完善和落实对低收入群众的补助等方法、措施。为了应对本轮的通货膨胀,我国政府也及早采取行动。央行在2010年已5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并加息一次。国务院也出台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副产品供应,降低农副产品和流通成本,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门及联席会议制度,出台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等多项政策。我国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十分得当,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防止物价上涨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笔者认为,治理通货膨胀应进一步采用加息这一价格型工具,这才是解决通货膨胀问题的关键。

首先,我国财政部应采取“紧货币,宽财政”的政策。这个政策将对宏观经济、企业运行、资产价格平稳产生重大影响。伴随着岁末传统消费旺季的来临,未来消费势头将仍然强劲,采取“宽财政”政策,能确保经济平稳增长。

其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价格。一方面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物价调控体系,刹住乱涨价的歪风,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市价的炒作行为,保障市场供应;另一方面,及时调查通货膨胀环境下不同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情况,研究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工资水平、低保家庭生活补贴、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效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利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探索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笔者建议:银行业等金融体系应引导投资者将富余资金投资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行业之中,以调节流动性泛滥引起的不合理投资。银行业还要探索如何利用高额的外汇储备支持国内企业向国外拓展,以实现“藏汇于国”到“藏汇于民”再到“藏汇于企”的转变,降低外汇占款上涨所带来的流动性过剩风险。更要努力拓宽民间投资渠道,以促进社会资本和新增信贷向实体经济流动。

四、处理好资产价格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价格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只有做好理论、实践研究,吸收各国的操作经验,才能将这一复杂关系处理得更加妥当。因为,处理好资产价格波动与货币政策的关系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运行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作为金融机构主体的银行业怎样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运作:

(1)正确分析资产价格波动的原因。如果资产价格波动是由经济本质要素引起的,则原则上应顺其自然,货币政策可以不加干预。如果资产价格波动背离经济本质变量或波动力度较大,货币政策则可以从长期角度出发,必须进行干预。银行业可根据货币政策的调控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2)正确区分临时性资产价格波动与长期性资产价格波动。因为,资产价格的短期财富效应与长期财富效应有根本的区别。这时,国家也会采取不同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银行业必须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及时调整自己的管理方法,推出新的金融品牌,并在管理机制上不断发展创新,抓住机遇提高经济效益。

(3)正确分析市场预期不确定性的类型。比如,资产价格突然下滑,有可能是市场上出现不确定因素,导致资产价格的波动,也可能是由于以前的不确定因素变得明朗化了。前者是真正的不确定性,而后者则是用预期的明确性来描述。因为,市场的心理预期对资本市场价格影响很大,所以,银行业很有必要把握好市场预期的不同类型,对症下药、灵活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策略。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经济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五、结束语

抗通货膨胀的号角已经吹响,管理好通胀预期是抗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已被国家纳入宏观调控的重点。笔者希望银行业的同行以勤奋努力的工作态度推动经济和金融改革、创新,不断激活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快金融市场开放,以缓解资产价格波动与通货膨胀带来的压力,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全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参考资料:

1.沈建光.如何应对通胀周期.财新网,2010,12

2.马峻.如何应对通胀预期.南方周末报,2009,11

3.陈朝辉.如何处理资产价格波动.上海证券报,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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