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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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见不甜”投稿了12篇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能源职业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4238。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重庆市教委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文、理科考生。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九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十三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院也可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 我院学生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院是重庆市高职单招试点院校,拥有国家级职业鉴定所。占地6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近15万㎡。位于重庆西部新城核心区、重庆“半小时经济圈”、重庆城市副中心——重庆市双福新区,毗邻重庆交通大学。目前设有能源工程系、石油工程系、汽车与信息工程系、土木工程系、建筑设计与工程管理系、电梯学院、高尔夫学院等5大系及两个二级学院。全日制统招在校生近10100余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师资主要由具有后勤工程学院执教博士、硕士、本科等教学经历的专家教授;具有行业、企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家重点大学毕业,具有良好学识,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构成。学院现有专兼教师430余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85人,“双师”及双师素质教师300人,教师硕士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6.7%。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拥有970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65万册,教学用计算机810余台;已建成了能源工程、石油工程、化学与材料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现代服务与管理等6大实训基地,建有208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七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3000元/生)、共青团中央光华科技基金新生助学金(元/生)、企业新生助学金(标准为500-6000元/生.年)

(二)在校生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企业奖助学金(500-6000元/生.年)

(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11000-12000元/学年;艺术类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书费500元/学年(预收、按实际书价收费,多退少补)。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为 1200-1400元/年。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院电话:023—63430555、63430380、63430381、63430382、63430383、63430384学院传真:023-63430666。学院网址:www.cqny.net

篇2: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规范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类型: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14号)、国家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10】72号),在原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斌鑫学院的基础上,隶属重庆斌鑫集团而建立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全称:重庆电讯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4237。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双福新区学府大道5号。邮政编码:402247

篇3: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七条 招生计划:年高职(专科)分省份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办按照我院正式上报的招生计划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考生公布。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规划占地1000亩,目前占地622亩,总规划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首期已建成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设置和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设施8万多平方米,二期在建教学设施8万余平方米,能同时满足6000人的学习生活。学院先后投资教学仪器设备余万元。学院现有专职教师315名,兼任教师24名,其中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有53名,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有160名。

篇4: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九条 招生对象:凡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高中,职业高中,中职学校毕业生,均可填报高考志愿报考我院。

第十条 录取原则: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1.录取批次及调档比例: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第二阶段;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尊重考生的志愿,若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满额时,则考虑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各专业男女生不限。报考我院的考生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慎重填报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和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我院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招办制定的相关规定。

篇5: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成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协调组织新生体检复查等工作;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篇6: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十七条 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学费以重庆市物价局的规定为准(83008800元);住宿费按入学时学院安排实住公寓收费(8001200元)。

篇7: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十八条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约占在校学生数的3%)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约占在校学生数的20%):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助学金元/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

此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与助学金。1、学习优秀奖:一等奖每人1000元;二等奖每人800元;三等奖每人500元。2、竞赛活动优秀奖:竞赛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院、省(市)、全国组织的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获得全国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获得省(市)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获得院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3、社会公益奖:奖励见义勇为、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院助学金:一等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4、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全优生每人奖励10000元;优等生每人奖励3000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贫困生,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对优秀特困学生可给予困难补助和优先安排勤工助学。

篇8: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 招生宣传方式多样化。电话咨询:办公室电话专人值班。向全国招生省、市中学免费邮寄发放招生简章,参加重庆等省市现场招生咨询活动。录取结果及时在招生就业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85552333、85552377(传真)

学校网址:www.cqdxxy.com.cn  E-mail:cqjjxy@126.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9: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性质及代码

篇10: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学校性质:学校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38号),教育部备案,重庆市商委主管,重庆市教委教学业务管理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128

第三条办学层次及类型

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第四条办学地址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学校无分校和联合办学点。

第五条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地处重庆市永川区城区,现占地708.6亩,校舍建筑面积20.6万平方米,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标准田径运动场、礼堂等设施齐全,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55万元,图书馆藏书59.95万多册,专任教师339人(其中教授12人,副教授58人,博士4人,硕士175人)。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重庆市优秀教师2人,重庆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1人,重庆市中青年骨干教师1人,重庆市首批社科专家库成员3人,硕士生导师2人。

第七条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收费。暂定收费标准:学费5000-650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1200元/生学年,书本费600 元/生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实际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最新核定的标准为准。如报名新生在中途退学,学校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号)文件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招生范围和人数

学校面向重庆、四川、海南、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安徽、陕西、云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3100名。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公布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九条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开设英语公共外语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政策。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40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教委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学校奖学金,一等3000元/生学年,二等1000元/生学年,三等500元/生学年。学校还开辟了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了特殊困难补助制度。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依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相应遵循顺序志愿投档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进行录取。采取顺序志愿投档时,按志愿优先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时,按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

(二)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并结合成绩来确定,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政策执行(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录取)。对同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按成绩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在缺额的相近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一般不予录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批准投档的考生,学校对所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四)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考生亦可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网站上的录取查询系统中查询。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十五条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要求如与本章程不一致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23-49834729 49655062

招生监督电话:023-49569916

传真:023-49834729

学校网址:www.cqcfe.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cqcfezs.university-hr.cn/

学校招生办微信公众号:cqcjzs655062

E-mail:cqcjzs@126.com

咨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402160

篇11: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行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护理职业学院(Chongqing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条 学校代码:1457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和层次:重庆护理职业学院于20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是一所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

第七条 基本办学条件: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额出资举办,依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其青杠老年护养中心,目前学校占地面积287.95亩,一期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710余万元。现有纸质图书8.02万册,技能实训室26个,教学实习基地20个,专任教师91人,双师型教师占5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教师19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九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年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录取基本原则: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

(一)学校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投档规则。

(二)对于报考我校,符合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择优录取。

(三)进档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中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及格,学校分项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方可被录取;凡高中学校审查不合格者,均不予录取。对口高职类考生的`专业综合考试须合格及以上,方可被录取。

(四)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办法进行确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志愿满额,则在其所报第二专业志愿未满的情况下,安排至该专业,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五)我校各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但所有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所有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但鉴于专业特点,建议男生谨慎填报助产专业。

(六)鉴于医药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我校各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护理类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官网查询。

第十七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学校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9000元120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随各省招办公布的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及计划情况一并公布);住宿费:10001200元/年/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助学保障

(一)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励等类别,分别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qnvc.com

招办电话:023-89011846

招办邮箱:xuanlongcq@163.com

招办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

邮政编码:402763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其他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12: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四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始建于1988年, 200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01〕65号)设立、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1〕14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学院地址:金龙校区:重庆市万州区金龙平湖路88号;

天城校区: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巨人路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国家紧缺人才培养院校,重庆市示范性软件学院,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庆高职单独招生试点院校。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占地面积38988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62194平方米。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3298.43万元,拥有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160余个,图书馆藏书51.36万册。专任教师328人、博士3人、硕士98人、双师型教师210人,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8114人。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招生专业

2016年我院共设35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学制均为三年。招生专业有: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智能控制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动漫制作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移动通信技术、保险、投资与理财、统计与会计核算、国际商务、经济信息管理、商务管理、连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社区康复、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摄影摄像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商务英语、酒店管理、旅游英语、通信技术、计算机系统与维护等;文科、理科、艺术类、对口类(含对口艺术类)均可按要求报读。具体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的刊物或网站。

第四章 录取规则、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新生。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3、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新生录取体检标准。

5、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为105%,顺序志愿为120%。

6、录取原则:

(1)录取顺序: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平行志愿、调剂志愿按高考总成绩优先原则进行投档(注:艺术类专业采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3)认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含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统考成绩。

(3)凡按政策规定加(降)分投档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4)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录取原则,按照各个省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7、其他说明:无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及住宿费标准

1、学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9〕249号)、(渝价〔2012〕94号)、《2014年学费审核表》、《2015年学费审核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8100元-9800元/年·生(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随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公布)。

2、住宿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9〕334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及渝价〔2006〕306号核定的标准执行,学生公寓八人间1000元/年·生、学生公寓六人间1200元/年·生。

3、退(转)学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转学情况,学校将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渝价【2005】487号)退相关费用。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入学及复查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未报到者,按照教育部规定,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助学保障

1.奖助学金制度: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贫困生助学: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学院设有特困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可以贷三年,一次申请,分年发放。同时,学院还为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及带薪实习。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学院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监督电话(023)58418888。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23)58418666 传真:(023)58418888

学院网址:

招生网址:

咨询QQ:80000432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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