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精选19篇)
“夏天会遇见小狗”投稿了19篇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篇1:工程质量整改报告格式
20xx年3月18日总公司领导对东奥化工厂工地例行检查时发现邻甲苯胺一层现浇混凝土预埋件部分出现高低不平,两个圆形预埋钢筋数量不符合要求等质量问题。中油公司立即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停工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且进行了必要的经济处罚。 中油公司王仁义书记当即召开了工程质量现场会,针对预埋件出现的质量问题,认真查找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一是管理人员质量意识不够强,二是跟踪检查不到位,没有做到尽职尽责所造成。因此我们在认真总结质量事故原因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力量,制定了确保工程质量措施,从源头上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中油公司领导对这次邻甲装置质量出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对高度不一致的的'预埋件砸掉整改,坚决按国家质量标准办事,大打质量翻身仗,关于两个圆形预埋件钢筋数量不符合要求问题我们采取加设筋的办法处理方法,保证了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在此我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刻反思,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每道工序做到现场技术、质检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强化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做到检查认真仔细到位,坚决不留死角,把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的萌芽之中、对重点工序做到施工完毕后再例行复检,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中油公司东奥化工项目部 20xx年3月24
篇2:工程质量整改报告
字体大小:tT [整改]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工程质量,整改(监10表)*工程质量监督站:你站200*年*月*日编号*楼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所提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已处理完毕,现将整改结果报告如下:1、该工程正式电源未接,配电箱接地线编号。整改:正式电源由开发商接线,配电箱接地已按要求编号。2、检查井积水,溜槽制作不规范,清理不到位。整改:积水检查井已返工,溜槽制监理如同战争,妥协就等于失败,或名或利!太好了先下来了试试谢谢啊GMT+8,20xx-8-6 17:10,Processed in 0.042108 second(s),7queries,Gzip enabled.
篇3:工程质量整改报告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
由我公司承建的xxxx工程项目,接到贵单位签发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执法整改通知书(xxx县城(整)字20xx第001号)后,我公司督促项目部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现向贵单位汇报产生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和整改情况: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0日
篇4: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整改报告模版
黄岛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贵站 年 4 月 20 日关于 工程的《建设工程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青开建NO. 号)收悉,对通知书所提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已处理完毕,现将整改结果报告如下:
以上问题整改完毕后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特此报告。
建设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监: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整改报告模版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2
篇5:工程质量整改方案
一、落实整改责任,成立组织机构
1、设立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
组 长:***(负责隐患落实整改工作的安排布置、全面指挥及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副组长:***(负责整改工作期间的现场指挥、跟踪、随时抽查跟进隐患整改落实进度情况)
副组长:***(负责审核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协助组长解决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成 员:*** *** *** *** *** *** *** ****(具体负责各项整改工作的实施和安全检查。深入现场,根据自身职责分管范围进行隐患整改跟进,力争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职责:
(1)对编制的整改方案认真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2)对整改方案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可行,遗漏补充,负责整改工作安全。
(3)制定隐患整改表,对隐患整改进度进行跟踪检查。
(4)严格执行“编号登记、复查销号”的整改制度。
(5)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责任。
(6)对各项整改项目,责任人必须到现场指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在隐患整改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开领导小组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8)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安全措施不到位决不允许施工。
(9)做好整改期间各项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有隐患督查整改落实到位。
2、设立安全隐患整改、复查验收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 *** (总工程师)
成 员:*** *** *** *** *** *** ***
安全隐患整改、复查验收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所有整改项目复查验收工作,对整改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2)制定各项整改项目验收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
(3)对整改期间“三违”现象进行督查,对各类违章、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狠抓整改工程质量,对各项整改工程质量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整改工作失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6)对整改各项安全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完善。
(7)整改结束并经自查自验合格后,报请县公司验收。
3、整改所需资金及物资设备保障
董事长(矿长)***、总经理(副矿长)***和财务科长***负责筹措整改所需资金及整改期间物资设备的正常供应等。
二、整改要求
严格按照定措施、定时限、定资金、定预案、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重点整治,严密防范。同时要求各队、各班组对安全隐患必须本着快速、安全、优质、高效、限期的原则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如果发现对隐患整改采取消极态度、拖延或采取应付使整改质量无保证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隐患内容及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间
1、煤矿无矿级安全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
(1)整改措施:成立我矿的矿级安全管理机构,由***董事长签发并进行公示,且逐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整改责任人:*** *** ***
(3)回查验收人:*** *** ***
(4)整改期限:在4月15日前完成。
2、主斜井探放水钻孔已施工结束,无钻孔竣工图和允许掘进距离。副斜井探放水资料不完善。
(1)整改措施:要求承建主斜井的施工单位按照实际比例绘制探放水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在图上必须标示清楚煤(岩)层位和允许掘进距离。要求承建副斜井的施工单位完善探放水资料,资料完成后报我矿进行审核。
(2)整改责任人:*** ***
(3)回查验收人:*** ***
(4)整改期限:4月10日前完成。
3、副斜井、主斜井无瓦斯检查牌板。
(1)整改措施:要求下属两施工单位在《规程》规定位置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板,且按有关规定及时检查和填写瓦斯数据。
(2)整改责任人:*** ***
(3)回查验收人:*** ***
(4)整改期限:4月5日前完成。
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瓦斯员、安全员、绞车司机、安全监控员、探放水工、防突工等)。
(1)整改措施:要求两施工单位按规定配齐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和证件。
(2)整改责任人:*** ***
(3)回查验收人:*** ***
(4)整改期限:4月20日前完成。
5、副斜井瓦斯探头悬挂不到位。
(1)整改措施:要求承建副斜井的施工单位立即将瓦斯探头吊挂到规定位置。
(2)整改责任人:***
(3)回查验收人:*** ***
(4)整改期限:4月5日前完成。
6、井巷施工牌板(五图一表)不到位。
(1)整改措施:要求下属两施工单位将“五图一表”做成规范的牌板按要求悬挂在施工现场。
(2)整改责任人:*** ***
(3)回查验收人:***
(4)整改期限:4月10日前完成。
以上隐患内容及整改方案见附表。
五、整改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1、两施工队根据本次所查出来的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以及整改后达到的标准,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完成。
2、在隐患整改过程中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严格按标准施工,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的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和在处理隐患过程中发生事故。
3、在整改期间要加强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现场指挥工作。
4、凡本次列入的井下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对照进行整改,确保整改质量。
5、矿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所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整改工作指导并监督按要求进行整改。
6、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信息到整改办公室。
7、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改工作,要站在为矿负责、为职工负责、为本人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加强本次整改工作的力度,确保各项整改工作得以很好的落实。
8、安全矿长要对本次整改工作加强跟踪落实,整改一条,注销一条,直到所有整改工作结束。
9、各挡车装置必须保持常闭状态,只有在车辆通过时才能打开。
10、必须有矿管理人员在现场跟班作业,严禁脱岗。
11、各整改项目整改结束后及时报告矿安监部,并由安监部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整改不合格达不到标准的必须进行限期重新整改,再达不到要求的对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12、整改工作结束后,由矿安监部组织进行初验收,认为合格后,及时向上级申请进行验收。
13、未述部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6: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怎样写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首先要好好研究施工前的设计方案中的技术要求,如果有要求,那就对比一下,说清楚哪些没达到标准,能不能补救,不能补救就得返工。设计方案中没有明确,那就把相关规范找到,按上面的做。可以参考的基本格式提纲是: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
一、工程概况(讲讲工程的目的、任务情况,施工进展情况,质量情况)
二、质量情况(讲讲什么时间、什么人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质量合格的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整改意见(包括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和再次检查验收等)(有些不好听的话可以口头说,原则是共同想办法、心平气和地按时解决问题,确保通过业主验收)
【范文】
编号: 监督申报号:
你单位 的 工程, 经我站 年 月 日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较严重质量问题:
1、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范文
2、
3、
4、
5、
6、
上述质量问题有可能对结构安全、耐久性、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现责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我站。
监督组长:
签发人: 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整改单位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
1、整改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向质监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
2、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一份。
篇7: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编号: 监督申报号:
你单位 的 工程, 经我站 年 月 日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较严重质量问题:
篇8: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2、
3、
4、
5、
6、
上述质量问题有可能对结构安全、耐久性、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现责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我站。
监督组长:
签发人: 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整改单位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
1、整改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向质监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
2、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一份。
篇9:办公室副主任整改结果报告
按照局党委关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在机关党支部的统一组织下,我能扎扎实实地征求意见、谈心交友、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分析党性,并努力做到分析评议活动与实际工作的“六个结合”,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有新的转变,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政治信念、责任意识,提高了科学判断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优质高效服务的水平,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基础。现将个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日常学习不够,理论水平、素质能力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时只停留在学过、看过,学习不深不透,不能精益求精,特别是在理解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日常工作生活中,在保持和发挥先进性方面,对时时处处保持先进性这根“弦”绷得不够紧,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对一般性的、事务性的工作,动脑筋不够,创新和开拓精神不是很强。
三是在工作标准上有时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不能从尽善尽美、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去把握。
四是工作中,有时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打不破情面。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处于特殊的转型时期,看到党内及社会上的消极现象,心理上产生了一丝不平,自我感觉工作干的已经不错了,以至奉献精神有所弱化,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忘我的工作精神有所退化,要求有所降低。通过认真查摆和剖析,使我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积极主动整改的紧迫性。
二、整改措施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态度。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汲取新知识,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岗位的挑战和需要。要有吃苦精神,加强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把自己锻炼成合格的复合型人才,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具体措施: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在积极参加局集中学习的同时,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学习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为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二)时刻牢记X局长对办公室工作提出的“没有不知道的事,没有不管的事”的要求,进一步树立“大办公室”观念,坚持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进行不断的回顾和总结,主要是查找问题和不足,边查边纠,自责不自宽,严格不放松。同时讲究工作方法,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
具体措施:对个人负责的工作,制定出详细的工作安排,明确职责、标准、具体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并接受领导和同志们的监督。
(三)立足岗位,锐意进取,提高标准,争创一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改进作风,发扬认真负责、扎实苦干的优良作风,严于律已,拼搏奉献,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中的得与失,努力推进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新的业绩。
具体措施:进一步增强责任心、使命感,努力使自己负责的办公室日常管理、文字、宣传等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四)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和廉政意识,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坚持原则,严管重教,努力克服好人主义思想,抓好办公室队伍建设。
具体措施: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加强沟通协作,督促工作开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敢于进行批评,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一,结合办公室工作特点,认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在参加行政管理函授班学习的同时,先后学习了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人的讲话,学习了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文明单位建设有关文章,坚定了信念,提高了素质,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
第二,根据年初办公室人员分工情况,我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制定出工作内容、标准要求、完成措施以及下步计划,并督促办公室其他同志分别对个人工作进行细化,使办公室工作的责任得到落实,效率得到提高,行为更加规范。
第三,结合局年初下达给办公室的责任目标,我对办公室日常工作、文字、对外宣传等工作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力求使自己的工作切实达到主次分明、有条不紊。既要注意工作的计划,又要处理好临时性工作,努力使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四,首先是对自己的一言一行,提出严格的要求,时刻保持一个党员的形象;其次,实行了办公室每周例会制度,加强沟通协作,督促工作开展。通过近段时间的实际运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整改提高阶段为民办实事情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必须铭记在心的根本性要求。整改提高阶段,自己积极参与局下乡服务活动,与帮扶村贫困群众结对子,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在机关新安装一部外线电话,为各科室对外联系工作提供方便。虽然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党员,但力求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高质量地做好局党委分配的工作任务,通过自己实实在在的努力,把局党委部署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总之,我将以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局党委的要求,认真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力争通过这次教育活动,自己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纪律表现上都有明显进步,努力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管理工作全面到位、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10:办公室副主任整改结果报告
办公室副主任整改结果报告
按照局党委关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在机关党支部的统一组织下,我能扎扎实实地征求意见、谈心交友、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分析党性,并努力做到分析评议活动与实际工作的“六个结合”,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有新的转变,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政治信念、责任意识,提高了科学判断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优质高效服务的水平,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基础。现将个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日常学习不够,理论水平、素质能力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时只停留在学过、看过,学习不深不透,不能精益求精,特别是在理解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日常工作生活中,在保持和发挥先进性方面,对时时处处保持先进性这根“弦”绷得不够紧,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对一般性的、事务性的工作,动脑筋不够,创新和开拓精神不是很强。
三是在工作标准上有时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不能从尽善尽美、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去把握。
四是工作中,有时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打不破情面。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处于特殊的转型时期,看到党内及社会上的消极现象,心理上产生了一丝不平,自我感觉工作干的已经不错了,以至奉献精神有所弱化,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忘我的工作精神有所退化,要求有所降低。通过认真查摆和剖析,使我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积极主动整改的紧迫性。
二、整改措施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态度。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汲取新知识,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岗位的挑战和需要。要有吃苦精神,加强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把自己锻炼成合格的复合型人才,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具体措施: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在积极参加局集中学习的同时,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学习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为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二)时刻牢记XXX局长对办公室工作提出的“没有不知道的事,没有不管的事”的要求,进一步树立“大办公室”观念,坚持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进行不断的'回顾和总结,主要是查找问题和不足,边查边纠,自责不自宽,严格不放松。同时讲究工作方法,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
具体措施:对个人负责的工作,制定出详细的工作安排,明确职责、标准、具体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并接受领导和同志们的监督。
(三)立足岗位,锐意进取,提高标准,争创一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改进作风,发扬认真负责、扎实苦干的优良作风,严于律已,拼搏奉献,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中的得与失,努力推进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新的业绩。
具体措施:进一步增强责任心、使命感,努力使自己负责的办公室日常管理、文字、宣传等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四)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和廉政意识,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坚持原则,严管重教,努力克服好人主义思想,抓好办公室队伍建设。
具体措施: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加强沟通协作,督促工作开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敢于进行批评,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一,结合办公室工作特点,认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在参加行政管理函授班学习的同时,先后学习了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人的讲话,学习了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文明单位建设有关文章,坚定了信念,提高了素质,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
第二,根据年初办公室人员分工情况,我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制定出工作内容、标准要求、完成措施以及下步计划,并督促办公室其他同志分别对个人工作进行细化,使办公室工作的责任得到落实,效率得到提高,行为更加规范。
第三,结合局年初下达给办公室的责任目标,我对办公室日常工作、文字、对外宣传等工作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力求使自己的工作切实达到主次分明、有条不紊。既要注意工作的计划,又要处理好临时性工作,努力使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四,首先是对自己的一言一行,提出严格的要求,时刻保持一个党员的形象;其次,实行了办公室每周例会制度,加强沟通协作,督促工作开展。通过近段时间的实际运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整改提高阶段为民办实事情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必须铭记在心的根本性要求。整改提高阶段,自己积极参与局下乡服务活动,与帮扶村贫困群众结对子,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在机关新安装一部外线电话,为各科室对外联系工作提供方便。虽然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党员,但力求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高质量地做好局党委分配的工作任务,通过自己实实在在的努力,把局党委部署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总之,我将以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局党委的要求,认真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力争通过这次教育活动,自己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纪律表现上都有明显进步,努力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管理工作全面到位、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11:网点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网点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近期,我分公司根据总公司二季度网点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所在,积极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完善。现将整改工作进行简要的汇报: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够
虽然,我公司一直要求员工“以客户为本”,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进行服务。大部分员工都还是能够在本职范围内积极做好。客户一到大厅,工作人员便会主动迎接、引导他们。但还是有部分员工没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E106柜台员工欠身礼不规范得零分。
(二)管理措施不到位
平日,对员工的管理存在松散、懈怠的问题。没有把握好工作的细枝末节,认为只需将任务完成进行,其它方面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因此,对有的'管理工作不到位。比如,查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胸徽,查勘值班人员也未随身携带录音笔。大厅内工作人员的桌面未摆放工牌。接待设施也没有安排好。
(三)大厅星级服务不达标
一是C108柜台内部发现摆有一些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二是C1011服务柜台前未设置一米等待线。三是便民服务不到位,被扣分。如老花镜放置不明显,客户不易找到。网点设有接待台,但未设置指示牌明确兼职接待责任人。
二、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问题,我分公司认真查摆,认为主要还是服务意识不够,没有站在客户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因此,我公司高度重视这次网点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现已逐步有所成效。
(一)加强学习,培养员工责任意识
网点检查后,我分公司认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针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加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同时,还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工作。从工作技能、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多方面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综合工作水平。
(二)加强管理,完善各项服务措施
现在,我分公司已经加强排查,完善管理机制。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督,要求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秩序。大厅内柜门人员办公区域必须保持整洁,不准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查勘人员必须佩带胸徽,并且查勘值班人员要随身携带录音笔,公司会定期会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报。桌面工牌也按照总公司的相关标准进行重新制作,接待设施也在设置中。在相应的服务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等待线。老花镜也放到明显的位置,便于客户使用。
(三)规范员工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我分公司对员工的服务接待礼仪进行了严格的整改。要求员工做到“三声服务”,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以饱满的热情和真诚的服务来为客户服务。同时,还将员工的服务细则与考核挂钩,加强员工的责任意识,规范他们的工作流程。
以上整改措施,正在积极实施过程中,现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今后,我分公司还会继续加强自我查摆,积极完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篇12:工程质量整改的承诺书
天津XXXXXXXX园二期人防工程整改承诺书
今获悉我知XX二期占用天津海河教育园人防地下车库内12个停车位做为垃圾堆放点的整改通知书,已引起我司的高度认识,现我司已卓成有关人员专门处理此事。
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年月日前,保证将以上所述问题尽快解决。
二、在整改过程中接受人防办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工作的园满完成 如做不到以上承诺,我司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XXX物业
XXX-03-03
篇13:工程质量整改的承诺书
工程施工整改承诺书
致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承接了贵司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装饰装修工程。现由于工程施工隐患导致灾害事故时有发生,我方为保证今后与贵司的进一步友好合作,特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
1、我方承诺在进行上述装饰装修工程过程中,严格按照贵司施工要求及标准按时完工;
2、我方采购的施工材料、设备质量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3、我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操作,随时保持警惕,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4、若由于我方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法律后果,皆由我方承担;
5、我方有义务在上述工程结束之后____年内,每隔一个月到双方签订之装修协议中所载施工场地进行安全维护,例如外墙瓷砖、室内天花板,吊灯等的牢固度,防火设施安全性能及防水设施的安全性能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每次安全维护后将制作安全维护报告并交给贵司审查存档。若由于我方安全维护存在的隐患导致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皆由我方予以赔偿。
特此承诺!
XXXX年XX月XX日
篇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月30日发布起施行,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篇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篇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篇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篇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篇1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
住宅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建设开发单位: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O): 保修单位:
设计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结构形式:
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 按设计文件规定 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说 明 事 项
1、在保修期限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请拨打开发单位报修电话:
2、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开发单位将及时派人调查核实,确系保修范围之内的,将在半个月之内组织人员上门维修。
3、若确认建筑工程项目的结构、水电等设施因地震、洪水、台风、寒潮、冰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开发单位不负责保修,但可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
4、本单位承诺向房屋购买人发放标准版《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当发放给购买人的《保证书》与本《保证书》有不一致时,以本《保证书》为准。
5、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起计算。
开发企业: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报修受理人: 报修电话:
施工企业: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报修受理人: 报修电话: